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68%股权 |
项目名称: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68%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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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项目编号[/td] ###### [td]项目名称[/td] 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68%股权 [td]转让方名称[/td] 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td]转让行为批准单位[/td] 点击登录查看 [td]转让比例[/td] 32 [td]挂牌价格[/td] 1,591.2万元 人民币 [td]挂牌期间[/td] 20 [td]挂牌日期[/td] ###### [td]交易方式[/td] 网络竞价 [td]重要信息披露[/td] 1.本项目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591.20万元。其中:转让方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36%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842.40万元;转让方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32%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48.80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9110万元,实缴资本8753.302229万元,其中:转让方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资本3279.60万元,实缴资本3151.188803万元;转让方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资本2915.20万元,实缴资本2801.056713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68%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4.标的企业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标的企业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 ######号),上述文件置于北交所备查。截止######,标的企业在该银行无实际授信使用业务,正在申请解除《最高额抵押合同》。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包含“特别事项说明”相关内容,提请意向受让方知悉注意。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td]受让方资格条件[/td]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td]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td]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以及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并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5)本方已知悉并接受本项目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6)本方同意承担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68%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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